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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熹

作者:佚名 | 发布时间:2018-10-08 16:00:58 | 字数:531

【原文】

朱熹乾道四年,民艰食,熹请于府,得常平米六百石赈贷。夏受粟于仓,冬则加息以偿;歉,蠲其息之半,大饥尽蠲之。凡十四年,以米六百石还府,见储米三千一百石,以为“社仓”,不复收息。故虽遇歉,民不缺食,诏下熹“社仓法”于诸路。

〔评〕陆象山曰:“社仓固为农之利,然年常丰,田常熟,则其利可久;苟非常熟之田,一遇岁歉,则有散而无敛;来岁秧时缺本,乃无以赈之,莫如兼制平籴一仓,丰时籴之,使无价贱伤农之患;缺时粜之,以摧富民封廪腾价之计,析所籴为二,每存其一,以备歉岁,代社仓之匮,实为长便也。听民之便,则为社仓法;强民之从,即为青苗法矣,此主利民,彼主利国故也。”

今有司积谷之法,亦社仓遗训,然所积只纸上空言,半为有司干没,半充上官,无碍钱粮之用。一遇荒歉,辄仰屋窃叹,不如留谷于民间之为愈矣。噫!

何良俊《四友斋丛说》云:“今之抚按有第一美政所急当举行者,要将各项下赃罚银,督令各府县尽数籴谷;其有罪犯自徒流以下,许其以谷赎罪。大率上县每年要谷一万,下县五千。两直隶巡抚下有县凡一百,则是每年有谷七十余万,积至三年,即有二百余万矣。若遇一县有水旱之灾,则听于无灾县分通融借贷,俟来年丰熟补还,则东南百姓可免流亡,而朝廷于财赋之地永无南顾之忧矣。善政之大,无过于此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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