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经常有“非法同居”现象发生。一个老先生就建议把“非法同居”改为“无效婚姻”。我觉得不如把“非法同居”改为“同居关系”比较好。打开《辞海》,婚姻的解释是男女结合成为夫妻。在中国人心目中,婚姻有三种意思,一是指婚姻关系(夫妻间的权力义务关系),二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结婚行为;三是兼指夫妻关系与婚姻行为。
我们现在所看到的,有些明明不是婚姻,也从来没有人觉得或者承认他们有婚姻,可能公认他们只有性关系,一般不会把性关系等同于婚姻。可是最近在报纸上看到韩德云先生要用“无效婚姻”取代“非法同居”,我怎么觉得那么无聊和糊涂呢?同居就是同居,同居不一定是婚姻。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。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,废除非法同居概念,代之以更加科学、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,以保护公民权利——有人如是说。
韩德云说,“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,是指‘没有配偶的男女,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其婚姻关系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。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,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。’”
韩德云还说,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是把非婚同居视为非法,把非婚同居的人形同“过街鼠”,人人喊打、乱扣帽子,使其惶惶然抬不起头,这实质上是扩大了道德范畴的标准。
“严格来讲,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,我国《婚姻法》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、非婚同居,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,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,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。”
其实,在中国人眼里,《婚姻法》没有禁止婚前同居和非婚同居,婚前同居叫“偷吃禁果”,非婚同居叫“混”,后来有人就说成为鬼混了。和别人的丈夫和妻子发生性关系,并不希望结婚,或者没有考虑结婚的,统统称为混,可从来就没有认为他们是“婚姻”,比如和妓女发生性关系,也叫混,更不能与婚姻勾搭上,因此为什么说“非法同居”是“无效婚姻”呢?我觉得“非法同居”更确切地说是“男女鬼混”。所谓鬼混,就与婚姻无关;如果与婚姻有关,就不能说是“无效婚姻”,只能说是“男女鬼混”。要知道在中国古代中国人结婚是不登记的,登记没有多少年,民间现在仍然有不登记而结婚的,你能够说他们是无效婚姻,但是他们是婚姻,没有人说他们是“男女鬼混”,而那些“男女鬼混”的人,根本就没有人把他们之间的性和婚姻联系起来,只会和“鬼混”联系起来。如果认为鬼混这个词语不好听,可以代替以“同居关系”,但是“无效婚姻”是不妥当的。
因此我以为,把“非法同居”改为“无效婚姻”并不确切,确切的说法应该把“非法同居”改为“同居关系”。